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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图书馆书刊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图书馆任何书刊资料都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学校宝贵财产,为避免书刊损坏、丢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必须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赔偿(影印本、复制本无效),并同时缴纳图书加工费20元。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挂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条 遗失或损坏的图书在购买不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时 , 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中文图书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20元(图书加工费);

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15倍+20元(图书加工费);

(二)外文图书(原版):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1989年(含)前出版的:按原价(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2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赠书:40元×1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三)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 1 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

第三条 丢失期刊、报纸、缩微胶片等其他类型文献参照第十四条赔偿标准赔偿。其中单本(包括合订本)期刊,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年其他期的期刊。单份报纸,基准价格为该报季价价格,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季其他期的报纸。

第四条 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污损,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图表类每面赔偿 2 元。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 10 倍赔偿。

第五条 若在赔款后30天内找回原书刊,可持原书刊办理退款手续(图书加工费不予退还),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并交纳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同逾期费标准)。超过30天不予退款。

第六条 对损坏图书者,除需照章赔偿外,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图书馆相关功能使用权限,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未办手续、私自携书离开图书馆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本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图书借阅证件使用权限、通报读者所在单位、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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