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图书馆读者证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经过图书馆授权的武汉大学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文献数据库资源。多身份的读者仅开通一张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第一条 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的开通

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的开通和咨询机构为图书馆总馆咨询台。

(一)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凭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册数据,根据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二)由人事部负责管理的武汉大学各类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博士后,以及经人事部审批其他需要图书馆使用权限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凭人事部提供的名册数据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三)校附属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可凭所在医院图书馆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开通其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校附属医院图书馆为协助校图书馆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催还图书、违章处罚等有关事宜的对口单位。

(四)由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留学生、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各类成教生、网络生和培训学员等,凭上述单位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五)院系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各种研修班人员、外聘专家、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凭主管单位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第二条 校园卡的使用

(一)授权后的校园卡是读者进入图书馆进行学习、科研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该校园卡三个月的图书馆使用权限、通报读者所在单位或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三)校园卡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三条 校园卡的挂失及补办

(一)校园卡丢失,按校园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同时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总馆或各分馆咨询台办理挂失,停止该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补办后,再到图书馆解挂并恢复其图书馆使用权限。

(二)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由校园卡所属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第四条 离校要求

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按相关规定办理图书还清手续。

(一)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部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二)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因调离等原因办理离院手续时,附属医院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三)由院系和其他部门提供担保承诺书的各类读者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四)持证读者逝世后,主管部门或担保单位应督促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和注销图书馆使用权限等手续。

(五)上述各类型读者未还清图书而离校者,由主管单位或担保单位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主管单位或担保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书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五条 其他人员临时查找资料

其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在总馆咨询台或各分馆咨询台办理一次性临时出入卡,入馆查阅资料。考试高峰期及特殊时期除外。